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
因近期连续听老师讲课,都在说强调三流一致对付款方不作要求,只是说款项必须支付到开票方,想问下是否可参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三流一致要求我们,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因此当我们开具的发票,出现三流“不一致”时,就会非常在意自己是否虚开了发票,怀疑企业会不会因此被罚,担心自己是否会因此被开除等。
需要注意,上文说的是,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税款,并没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
所以发生这类情况,其实是我们忘了最初学习会计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很多情况下的三流不一致,其实无伤大雅,只要企业能做出合理解释,能提供正当理由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