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司几年前向下属分公司(非法人企业 )转过一批资金,用于分公司生产经营。去年分公司因连续亏损注销了,分公司也无法归还总公司之前调拨过去的资金。总公司(法人企业 )这边准备将该其他应收款作相应帐务处理如下:
1、未计提坏帐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针对以上业务我司有2点把握不准:
1、总公司(法人企业)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是否正确,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2、已注销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 )之前接收
总公司资金进入了“其他应付款”核算,注销时该科目未处理。
请问在以上情况下,总公司将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处理是否正确 !!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这样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