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底63号《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018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发布,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从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销售的,纳税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支付的价款、费用是公允的,是否应该按照纳税人销售额征收资源税,不再按照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从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销售的,纳税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支付的价款、费用是公允的,应该按照纳税人销售额征收资源税,不再按照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的。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