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中\\\\\\\"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3年12号公告写的很清楚,针对的只是个体工商户,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人经营所得税不能享受12号的优惠政策。
“四业”所得暂不征税
四业即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无论是个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从事,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
二、特定人员优惠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
四业的经营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经营所得目前没有优惠政策。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