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总公司在成都,分公司在甘肃,分公司给甲方开了工程款发票,甲方现在要把款项付给总公司,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没有具体的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建筑行业允许总公司签订合同后,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价款,并由分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的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还是与分公司签定,请参考上面文件关于总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开票及收款的有关规定。从您的描述来看,甲方应当把款项付给开票方即分公司,而不是总公司。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