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注销后母子公司的往来怎么处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当被注销的公司为子公司时,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按照分公司合并账务处理,在操作上比分公司复杂,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往来账目处理分析
(一)不能收回的往来账目处理:按性质区分处理
对于不能收回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对其按性质区分,从而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对于企业及其属下企业对不能收回的该子公司往来款按性质进行区分:
1)如果该债权是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贵公司未追偿而主动放弃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3)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子公司注销前确实无法偿还的,则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二)不需支付的往来账目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不需支付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由于子公司清算,母公司及其属下企业应付该子公司的账款确实不需支付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