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和合作单位签订营销代理合同,约定由合作单位发放销售人员工资福利及基础佣金,同时按照销售回款比率支付给合作单位代理费。为了促进销售,我们准备给销售人员按照回款金额直接支付一定比例佣金,同时支付其他奖励。问:我们直接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及奖励是按照工资薪金计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计税。如果按照工资薪金计税,那么需要补充哪些材料?或者让销售人员与我公司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请问这些销售人员是您公司的员工吗,如果是,那么您公司按工资薪金计税即可,补充发放佣金及奖励的政策性文件,如果不是您公司的员工,是合作单位的员工,您公司需要按劳务报酬计税,并取得劳务发票税前扣除此成本支出。如果只是为了发这笔款项,暂时签定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除非签定长期的劳动合同,这样会涉及到社保问题。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