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借款合同双方存在控股关系,借款合同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合同执行过程中,2021年、2022年收取利息的一方未开发票,支付利息的一方己计提利息并所得税前扣除,202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因为利息金额过大,一下子开不出来这么多利息发票(主要交税太多)。请问老师这种情况下应做怎样的处理才好?比如:还清本金,减免掉当年利息(当年利息不多,前面两年的己汇缴完成不想再动),当年开一部分发票,收一部分利息,剩下的签一个补充协议,约定3年内分次付清。这样做从税务角度看可行吗?这样做的话在做2023年汇算清缴时是不是要将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做调增?那调增的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是否可以调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说的办法具有可操作性,2023年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如果2024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不用调增2023年,23年正常扣除即可,前提是保证发票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