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方为村委会(集体经济)主体,与A公司有签订文旅地块经营权合同。现我方回收A公司经营权,并对A公司补偿“附着物、流转所享有合同权益、基地培训费”。请问我方及A公司涉及什么税费?(特别请教:A公司收到上述三项补偿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合同没有执行,没有实际应税业务发生,该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