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物业公司对预交物业费用半年的为主给予米油赠送,这种预交才能送实物情况,属于有偿赠送还是无偿赠送。怎样区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首先要区分“买一赠一”和“随机赠送”。
“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而“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得到叫“买一赠一”,偶然得到的称为“随机赠送”。
理清了易混概念之后,我们来进行税务处理,以物业公司为例。
例1:某小区预交一年物管费2000元,送价值50元的植物油一桶。
解析:交物管费送植物油是一种组合销售商品的方式,属于“买一赠一”,实质是销售而不属于捐赠。
(一)增值税
不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取的物管费,按照物业管理的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管理收入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1
同时按规定结转物管费和食物油的销售成本。
这里可能有朋友又会产生疑问,为何不将物业管理按6%税率,食用植物油按9%税率分开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是因为收取物业费和销售植物油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交物业费送植物油活动应按照物业管理的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需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按照国税函〔2010〕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因为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也是为了防止纯粹的“无偿赠送”混入“买一赠一”之类的有偿赠送,从而逃避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