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一名外籍高管头衔是亚太区主席,负责马来西亚和中国两家公司,其劳务关系在马来西亚。负责中国公司的报酬及绩效奖由总公司(德国)发放,日常也会来中国公司,但一年累计不超过180天。现中国公司需要支付德国总公司费用,不知道涉及那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其他税费。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