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同一总部下的A公司牵头与其他兄弟公司联合开展电商业务及商品采购业务,年终拟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与现金奖励,奖励金由A公司承担。请问老师,表彰先进个人的现金奖励可否由A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表彰先进集体(包括兄弟单位和联合工作组)的现金奖励是否需要代扣个税?应当如何合规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表彰先进个人的现金奖励如果是本公司员工A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兄弟单位员工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代扣。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对于先进组织的奖励,以最后支付给职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实际给先进组织发放,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也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