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公司的财务人员侵占资金数额较大,老板没有报案,选择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追缴,现通过追缴只有一点点,损失金额较大,请问这部分损如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老板想直接冲减权益,请问需不需要申报财务人员的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因此 ,您公司如果能提供上面所列材料,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这个不属于申报个税的情形,不用申报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