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合伙企业A,合伙人为一个自然人+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现在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分红100万(已到账),尚未分配给2个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要怎样缴纳税款,分别针对于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方式及纳税时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自然人取得的分红款应由由合伙企业在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个人独企业取得分红款后自行进行纳税申报。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