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支付境外的服务费用,业务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境内纳税人支付境外服务费,且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服务的,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需要判断是收入是否构成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容易构成\"提供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劳务:对方有派人入境提供服务,则构成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没有派人入境,服务完全发生于境外的,则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方提供服务的,可能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对方提供设计服务,但是境内企业只有使用权的;对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因为转让了专利技术等的.境内企业支付服务费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
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真实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凭证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