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司有以下业务,请教下开票问题:
我司与A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将A公司名下的船舶所有权转让我司,我司按公允价7000万向期提供资金,同时向A公司出租此船舶,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按季收回本息,最后一年,对方按1000万作为行使购买权对价,支付后将船舶所有权转回给A公司。
请问:
1、A公司向我司转让船舶所有权,我司提供给其7000万资金,A公司是否需要按船舶买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只要开具收据?
2、回租六年间,收取本息时,我司该如何开票?是本金开收据,利息开金融服务贷款浰 息6%普票?还是怎么样?
3、A公司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我司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也只要开具收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A公司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即不征税普通发票。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相当于资产价款本金部分的收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征税),相当于融资利息部分的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A公司最终支付的1000万购买对价,包含在7000万内吗,如果不包含在7000万内,那么实质为融资性利息支出,您公司应开具贷款利息发票,可以开专用发票,如果包含在7000万内,那么本金部分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利息部分开专用发票。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