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土地增值税预缴业务,将预缴税款缴纳在机构所在地而未缴纳在项目所在地,是否有文件支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抵扣这部分已经预缴的税款?是否有文件支持
2.城市配套费缴纳的契税,缴纳在机构所在地,而未缴纳在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构,在土增清算时,对应的契税能否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
3.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印花税,土增清算时能否纳入土地成本扣除?支持文件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上是相关税法规定的纳税所在地规定,如果税法规定应在项目所在地交纳,建议贵公司依据税法规定办理,未在所在地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直接扣除(没有找到相关的税法条款),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咨询。4、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印花税不计入土地成本核算。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