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单月开票金额不足10万元,可以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我司注册在上海,在日照、武汉、厦门均购置了房产,并且已经对外出租,按规定在属地预缴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地房产租金收入不足十万元,但我司整体开票总额超了10万元,像我们这种情况,在属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能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的税收优惠。
并烦请告知下,相关税收政策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您公司外地预缴租金不足10万,预缴税款时可以享受附加税的减免政策。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