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公司鼓励员工考取专业证书,同意对成功取得证书的员工,给予报销其花费的培训咨询费用8000元,但发票抬头开具为个人,这个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个税是不是也得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员工报销继续教育费用,取得发票是个人抬头,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个人发生的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员工个人的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
因此,即使取得的发票为个人抬头的发票,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也可以税前扣除。
情形一:
若是属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但不能税前扣除,而且还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销学历费用属于职工从任职或者受雇的单位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理解为对高管个人的非货币性奖励,应当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如果这部分培训费不属于学历教育或者不属于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培训,其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报销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无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参考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