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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文件要求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具体剩余股权再转让期限及条件没有相关文件进行约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