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张三在A、B、C三家公司取得收入,A公司是社保购买单位,在B、C公司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均按照工资薪金收入申报个税。请问:1、计算残保金时,B、C公司可以不包含张三所对应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吗?2、有没有更好的费用结算形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B、C公司在计算残保金时应包含张三工资。残保金缴纳金额=(单位职工人数×残保金比例-残疾人数)x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人数x征收比例。其中:单位职工人数:包括自有正式员工、兼职员工等,不包含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2、建议统一由一家公司对该人员进行工资结算。以是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