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了大概80余万的租金收入,合同是10年期,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免租3个月,第三年免租3个月,第一年属于免租期实际我们没有收到款项,现在资产被国资收回出售给其他公司,我们这一块应收款怎么处理合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免租期通常不被视为租赁收入的实现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出租人并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因此也没有实现与租金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税务的收入确认原则,收入应当在实现时确认。
因此,您公司应当把会计确认的收入冲回,免租期内不确认收入。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