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其香港个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也是A,且A持有香港和内地双重身份。
1、请问老师:这是否可以平价转让?如果甲公司分红给香港公司是否要按税收协定代扣5%企业所得税才行?
2、如果A将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B公司,B公司股东是香港公司(同上是同一家公司)占99%,另一个股东是内资企业占1%,这个转让和1方案在税收上有什么不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
本案例中个人股东A转让法人企业的股份转让给B个人独资企业,交易的双方在财产所有权上虽是同属一人,但是股权转让交易中是属于不同的主体,所以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个人所得税(20%分红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平价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简单的说,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通俗的说,税务机关会“特别关注”
系亲属之间转让等情形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面这些情形(如夫妻之间转让),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甲公司分红给香港公司要按税收协定代扣5%企业所得税的。
如果A将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B公司,B公司股东是香港公司(同上是同一家公司)占99%,另一个股东是内资企业占1%,这个转让和1方案在税收上没有什么不同。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