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司关于临时使用私人车辆以下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偶尔因异地出差或同城因公办事,使用了个人车辆,公司制定了相关出差补助标准---即按公里数* 1元+过路费“作为该车辆出差费用,该部份作为“出差补助”按制度纳入”差旅费“,并以领款单直接支付!------该项费用作为”出差补助“直接领取是否妥当? 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私车公用出差按公里数补贴,需要交个税。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非私家车与公司签定租赁协议,所发生的过路费、油费、保险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正常的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