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合伙企业,持有一私募基金资产份额,现将资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低于持有价,出现亏损;管理人对我公司进行了补偿,补偿金额小于亏损金额。问:补偿金额应如何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补偿金额应分配后再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