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合伙企业A从事投资业务,2023年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100万,分给法人合伙人B 50万,法人合伙人针对取得的50万分红款如何纳税:
1、合伙企业A先把100万分红计入合伙企业的所得,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后,计算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分配给法人合伙人B,B根据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法人合伙人B直接根据分得的5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师,上述两种思路,哪种正确,具体依据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法人合伙人B直接根据分得的5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