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 为一般制造业,A股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
1、母公司以其自由土地房屋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计税依据及政策是什么?
2、子公司以其自由土地房屋有偿转让给母公司,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计税依据及政策是什么?
3、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有偿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计税依据及政策是什么?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是否还有其他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企业改制重组,母公司以其自有土地房屋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子公司以其自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给母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有偿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