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新成立的公司,公司享受“两免四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前两年免税、再四年减半征收,自获得利润第1年起开始适用。
企业亏损可结转至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亏损最长可结转5年,从亏损产生的下一年起计。
请问:
1、首年亏损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吗?
2、盈利当年是先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再免交企业所得税?还是免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的亏损继续向后结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本年度亏损,可能只是会计核算利润总额亏损,并不一定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因为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1.应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度亏损的,但是存在税会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经过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年底关账前就应确认“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递延所得税
(1)暂时性差异产生的
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含当年度新增的暂时性差异和以前年度累计的暂时性差异本年度逐步减少的,就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与负债等的暂时性差异累计数,重新计算年底需要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与账面数比较,差额就需要计提或冲减。
(2)可税前弥补亏损产生的
即使不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包括当年没有新增暂时性差异,以前年度也没有累计暂时性差异的,仅仅当年度的亏损,如果在以后年度可以税前弥补的,依然应按照预计可弥补数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所得税费用
当存在“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根据会计恒等式,差额就需要计入“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可能借方)
盈利当年是先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再免交企业所得税的。
因为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