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施工合同中提到“劳务分包”,实际操作中为甲供主材,乙方应开具几的增值税
2、具体合同中有提到结算总值扣除未计价主材后下浮……,这样是否可以认定本合同明确是甲供主材的合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甲供材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 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具体合同中有提到结算总值扣除未计价主材后下浮……,这样是可以认定本合同明确是甲供主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