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施工企业已申报缴纳工程环境保护税,劳务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就同一工程申报缴纳工程环境保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比如,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污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其中,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所以,环保税是由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来缴纳,而不是由发包方缴纳;总包方和分包方需要根据自己施工情况,比如施工面积,分别计算缴纳环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