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分公司按照总分机构分配缴纳所得税,分公司按照分配金额计提和缴纳所得税。为进一步对分公司管理,在不改变总分机构汇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
1、分公司按照实现的利润和适用的所得税率计提所得税。
计提: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按照总公司分配的金额缴纳)
贷:银行存款
将计提和分公司按照总公司分配缴纳金额的差额转总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总公司收到分公司转来的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分公司转来)
3、总公司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总公司计提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分公司转来部分)
贷:银行存款
请问老师,是否可以这样处理?如果可以,会有哪些风险?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处理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