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基本情况:A房地产公司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1000万,2005年用5套住宅抵1000万,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B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未签商品房购购合同,也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口头约定在B出售后配合办理更名手续。2005年全额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税。2021年B将5套住宅出售给张三、李四,A房地产公司与张三、李四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在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了登记备案,在办理不动产证时A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2023年在财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认为不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该住宅已在2005年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税,应向税局申请退税。后续在向专管员沟通退税时,其回复不应退税,理由是该住宅销售了两次。
咨询问题:该业务A公司实质上只收了一次款项,专管员回复不应退税,是否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若不正确可采取什么方式跟专管员沟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该房产实质销售了两次,一次是销售给B,一次是销售给张三和李四。专管员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