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与事业单位有合作关系,但对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日常我公司会采购些农产品之类的赠送,是否视同销售?审计时是否有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采购农产品赠送客户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将资产捐赠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增值税处理:企业外购农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按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赠送对象如果是特定客户,该笔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是为企业宣传或促销随机赠送农产品,应计入“业务宣传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如果赠送对象是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