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不予确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明细表哪里填报,是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调增,还是在“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增?
填报的依据是什么,请提供填报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时记录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其将来融资收入确认的基础。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确认为当期损失。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因此 ,您公司的预计负债如果是与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相关的,那么此部分调整填写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如果不是则填写在“跨期扣除项目”行。可以参考一下25年1号公告中的填报说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