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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有关补税滞纳金的问题

2025-11-12 22:24:2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项目2019年开始至2023年全部结束,2024年土增清算完毕(并缴纳清算后的土增税)。原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按预估成本和预计毛利率己申报税款,在2025年5月31日前对2019年至2024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成本和清算后缴纳的土增税对开发期间各年度进行据实分滩,分滩之后企业所得税有几个年度需补缴税款,因补缴了以前年度税款,由此产生了滞纳金,请问该滞纳金是否可以免除?依据什么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明确规定,清算后补缴的税款在期限内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若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清算税款,则需从限缴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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