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条件,在关联单位采购产成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计算加计抵减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结合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 号文件相关规定,你公司从关联单位采购产成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算加计抵减。
该文件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关联企业属于此类情形)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避免关联企业通过内部交易违规扩大加计抵减基数,防范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该笔采购业务真实发生且取得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但因属于关联企业间的应税交易,也不符合加计抵减的计提要求。你公司需单独区分此类关联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避免误计提加计抵减额而引发税务合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