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印制公司的商标礼品赠送

2025-11-27 16:32:3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外商独资的生产型企业,我司拟外购印制我司的商标帽子、衣服、保温瓶)赠送给经销商,请教下:此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市场广告费,请教:此类的礼品赠送,个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税收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法规1
​销售额确定​:若无实际销售额,则依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
进项税额抵扣:若外购货物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其进项税额已按规定抵扣,但在赠送时需视同销售,则可能需转出相应进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当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时,由于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这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


请参考以上处理,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