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下设分公司增值税独立纳税,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用于经营、办公调拨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吗?
2.总公司调拨给子公司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你公司总分机构间调拨经营、办公用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增值税则因分公司增值税独立纳税的特殊情况,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由于总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其之间调拨固定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且你公司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该调拨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可延续计算。
2、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的情形,针对的是统一核算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情况。但你公司分公司增值税独立纳税,这意味着总分公司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而非统一核算主体。此时总公司与分公司间调拨固定资产,相当于一个纳税主体向另一个纳税主体转移资产。这种调拨虽用于经营办公而非销售,但因双方增值税独立核算,该行为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受货方的一方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若调拨的固定资产包含房屋等不动产,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单位间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经营办公非公益目的)也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细节建议结合固定资产类型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