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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的不动产权交易,计算增值税问题

2025-12-04 13:12:59
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制造企业,有一处不动产权为关联公司担保抵押,该不动产权取得建造支出成本均在营改增前竣工启用的,由于被司法拍卖,涉及拍卖交易的税费,需要从拍卖款中函告承办法院代扣缴。结果是,我公司当地主管税务局在从未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自作主张私自在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我公司税务申报系统申报的本次不动产拍卖交易涉及的税费,而且申报后也从未要求我公司前去审核确认盖章,致使我公司在12月正常申报期内申报时,发现已申报,询问当地政务大厅税务人员,说是税务人员给申报的,企业可以进入系统更正,但税款金额只允许增加,不能减少!请问:我公司的当地主管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是违规违法操作?这种行为触犯了哪条法规或规章规定?

2、税务人员在计算本次不动产交易增值税时,按简易计税,按成交价全额计算,并未扣减该项不动产权当初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开发成本,这样计算是否合理合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主管税务局在未通知情况下自行申报税费的违规性分析
(一)核心问题: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申报税款是否违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时,需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检查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并依法送达税务文书。若税务机关未向企业送达纳税申报通知或责令限期改正文书,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申报税款,可能违反以下程序性规定:

未履行通知义务:税务机关在申报税款前,应通过书面形式(如纳税申报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内容及权利义务。若未履行此程序,直接申报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剥夺纳税人审核确认权: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税务机关未要求企业盖章确认即完成申报,可能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限制税款金额更正权:若系统仅允许增加税款金额而不允许减少,可能违反《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纳税人申报错误可更正的规定,限制企业合法权利。
(二)法律依据与风险点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但此条款适用于纳税人主动未申报的情形,若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即直接申报,可能不适用。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构成逃税罪。但本案中,企业未拒不申报,而是税务机关未通知即申报,不构成逃税罪主体要件。
税务行政程序风险:税务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如送达文书、告知权利)直接申报税款,可能面临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被撤销的风险。
结论:税务机关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直接申报税款,且未提供审核确认机会,可能违反《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程序公开、通知义务及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二、不动产交易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合法性分析
(一)核心问题:按成交价全额计税且未扣减成本是否合法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营改增相关政策,不动产交易增值税的计算需区分以下情形: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可选择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转让差额(成交价-购置原价或作价)为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可扣除土地价款。
本案情形:
不动产为营改增前竣工启用,属于老项目。
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以转让差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而非成交价全额。
税务机关未按差额计税,可能违反《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老项目简易计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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