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因深圳地下停车场不能办理产权,物业公司总部与开发商签订了停车场管理协议,管理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总部和开发商各按30%和70%进行分成,物业公司分支机构物业服务中心(分支机构都在深圳,但属于不同的区)日常收取的停车费按30%计入分支机构收入并按30%缴纳增值税,另外70%转到物业公司总部,由物业公司总部计入收入并按70%缴纳增值税,再由物业公司总部转给开发商,开发商开具停车费发票至物业公司总部进成本,想请教一下,这样处理是否有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务风险
增值税缴纳风险: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在此案例中,物业公司分支机构和总部各自按比例缴纳增值税,可能面临税务机关对收入分割合理性的质疑。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收入分割不合理,可能会要求物业公司按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增加税务负担。
发票开具风险:
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总部开具停车费发票,但实际提供停车服务的是物业公司分支机构。这种发票开具方式可能不符合税务规定,存在发票开具不真实的风险。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发票开具问题,可能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税务处罚,包括罚款、滞纳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