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公司是广西纳税人俱乐部的会员,我公司为销售企业,于06年8月与家厂以代存销售的方式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于06年8月预付货款450万元(按每吨3000元),然后分批分次定价结算,于07年8月结算完毕,货款多退少补。同月,我公司与外省一家销售企业也签定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与上相同。06年12月及07年1月厂家已陆续发货我公司,我公司以厂家直调方式将货移交外省企业。06年12月底我公司与厂家签订了补充协议,商定:厂家以暂估价,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定价和最终结算价差额从以后货款中多增少退。因未定价,我公司收到专票后欲于07年1月以平价无票销售的方式进行报税,待定价后再开具专票给购货单位,请问:1、这处理方法妥否,有无风险?2、如最终定价比暂定价低的话,我公司将是亏损销售,这样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符的话,我公司要补充哪些佐证说明;如不符的话,请告知理由和相关规定。
因现为税期,请指点。谢谢!
注:无论此事是否有典型性,请不要公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1、这处理方法税法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2、如最终定价比暂定价低的话,关键要将最终定价与市场价相比较,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参见税务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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