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总、分公司在同省同区域,总部无收入审批管理费,分公司所得税一直是独立缴纳,(属非法人执照,无单独帐户,但实质单独核算)。现因建筑资质升级,集团公司将合并分公司帐务,总公司不再审批管理费;分公司也不独立核算(不对外编报表);请老师指导:我该怎样办理相关手续,分公司的税务登记需要注销吗?不注销登记手续,仅合并纳企业所得税能行吗?有无可参考的政策依据,具体操作程序请给予指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分公司的税务登记不需要注销。可以合并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就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由于你分公司不符合上述独立纳税人的条件,因此可以合并纳税。
没有具体操作程序的文件规定,实务中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