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是由甲乙两个股东创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理念的差异,两股东决定进行股权分割,经协商甲股东按乙股东原投资金额支付股权转让费给乙股东,并将公司商标转让给乙股东所有的另一企业,请问该项交易需涉及哪些税种,企业(个人)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经过半年多的运作,公司在转让商标后经营不是很顺利,为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甲股东决定以企业名义重新收购原转让给乙股东的商标,此时商标回购价格高出原转让价格近百倍,此交易属合理、合法范围内吗?因乙股东所在企业仍属免税期,在该项交易中,乙股东所在企业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1、若题中所指的甲乙股东均为自然人。那么,乙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有转让收益的部分(转让价减去成本价)缴纳个人所得说,若没有收益则不交个人所得税;而转让商标应公司法人行为,而不可能是个人股东的行为,因此,对公司转商标权时,将涉及到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2、对此价格是否合理、合法要根据市场及有关的条件综合判断,这里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对方购置后已有一段时间,此商标权实现了增值,然后原转让的企业为经营需要而回购,此时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回购有行为,是算是合理。但若只是企业为实现某些目的而发生的一些类似于关联交易的行为,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当然是不合理合法的。注意一下,《征管法》规定的税务局有权调整的情况:价格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关联交易未按非关联企业交易作价的。具体把握建议请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乙股东所在企业转让时同样涉及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而若企业处理企业所得税免税期,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以是上的,可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
3、谢谢您的来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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