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主要生产果酒,根据国税发[2006]第66号文件,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果不是本公司直接进口而是向厦门某进口公司采购的葡萄原酒能否抵减消费税?如果能,应办理哪些相关手续?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适用于国税发[2006]第66号第四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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