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也仔细看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十、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但是它上面没有写出、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出口摩托车散件视同内销售征收消费税。
另外文件也没有作出规定对内销摩托车散件销售征收消费税。
所以我认为对出口散件征收消费税是不合法的,不能征收消费税。
请老师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较急,请帮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因为在你第一次提问是说出口摩托车全套散件,我理解是把整车拆成散件出口的,这与出口整车没什么区别。所以在转内销有的情况下要按销售摩托车交消费税。如果销售的确实是散件,且这些散件无法组装成性能完整的摩托车,那么是不应征收消费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