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在2008年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概念,叫做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假如我们委托国外的一个机构(或个人)为我们提供特定服务,我们从国内汇款到对方帐户,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我们代扣企业所得税?我们支付的这个款项是否可定义为来源于国内的收入?(注,该国外机构在国内没有常设或临时机构)
如果我们的人就在国外,委托一个外国机构(或个人)为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在当地支付外汇现钞,这种支出是否可认定为来源于国内的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委托国外的一个机构(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从国内汇款到对方帐户,这种情况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这个款项可定义为来源于国内的收入。
如果在国外,委托一个外国机构(或个人)在国外提供服务,你们在当地支付外汇现钞,这种支出不应认定为来源于国内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