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对外销售粉煤灰,直接购买我们粉煤灰的是为水泥厂供货的个人或个体户,他们需要我们不对他们开票,而直接对水泥厂开票。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虚开发票了。如何在此情况可行的情况下又不违反税法规定呢,请老师给予帮助,十分感谢。我认为如果让水泥厂和供货个人签定代购协议(但可能水泥厂不先预付货款,个人把发票转交给水泥厂时对收取的手续费也不开发票[这就是个人的违法与我公司没牵连了]),这样的话能说通么,老师有更好的方法么,请赐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对。让水泥厂和供货个人签定代购协议,你们保留协议复印件备查。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如果我们收灰款不是收水泥厂的转帐,而是收第三方的现金并且在帐面上可以看出来,这样的话就无法用代购行为来解释了吧,应如何化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呀,只要能证明第三方的资金是水泥厂先提供给第三方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