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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2007-08-31 22:24:00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某企业向个人借款约定年借款利率24%,支付利息时税前全额扣除,同时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1、税局要求个人取得利息收入要交营业税有依据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次听课老师称该条款中“贷款利率”含基准利息和浮动利率,而浮动利率已经放开,故支付24%利息时全额可税前扣除,请问对吗?浮动利率已经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定有文件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向个人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要作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入财务费用。应由个人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未达起征点的可以免税(营业税)开票。起征点一般为月收入2000到5000元。国税函[2004]1024号,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2号。
总局规定的起征点在2000-5000元,具体标准在此幅度内由各地自定,所以你们还得咨询一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标准。但一般是从高执行。即:5000元/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
2003-09-30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浮动利率已经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定没有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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