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国税函[2006]1245号文,可以理解为:总包方对委托方出具全额设计收入发票,分包方对总包方出具分包部分设计收入发票,总包方交纳营业税时,总包方计税额应为全额设计收入减分包收入额.但整个业务帐务处理怎么做?税务局认定总包方按开具全额设计收入计税,该出具何资料应对?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00年16号文件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因此如果有分包方发票应差额纳税,不能因为全额开票就全额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