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派部分技术及管理人员出国进行商务考察,为节约费用及时间,特委托一旅游公司办理各项手续,并签订了委托协议。另外,市国资委派一名人员一同前往,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请问,由该旅游公司开具的费用发票及国资委人员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国资委人员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税法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旅游公司开具的费用发票及国资委人员发生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国资委人员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以考察为名行旅游之实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且要交个人所得税。